农村荒地谁开荒就是谁的吗

农村的土地资源非常丰富,有很多未被开垦利用的土地,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地。“四荒地”和其他农村的土地一样,都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

但是农村的耕地一般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承包给村民使用,但四荒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耕地只允许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内的农民,但荒山荒坡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耕地的承包不存在继承权,而荒山荒坡如果属于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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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很多荒山荒坡并没有对外承包,所以有些农民会根据情况进行开垦使用。但是,对于荒地的开垦,国家也是有管理的,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当然,这些荒山开发,只可以开发为农业用地,而不能开发为建筑用地。

但是,国家又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即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也要纳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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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那么,经批准开发的荒地归谁呢?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开发国有荒山荒滩获取的土地,归国有,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获取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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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将使用权优先承包给开发者使用。

但是,目前农村开垦荒山荒滩往往都是农民私自开垦,都是小规模的开垦,很少有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开荒种田的。所以,这些开荒形成的土地,严格地讲是不合法的,如果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造成破坏,是要依法追求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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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农村开发荒地,起码应该经村委会批准,将荒山承包下来进行开垦使用。农民私自开发的荒地,如果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通常是没有人进行追究的,一般谁开发谁使用,但不会纳入承包地进行确权,一旦遇有征用等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对于合法的开发,虽然一般不进行确权,但遇有征用时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对此,你怎么看,不妨说说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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